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逐级上报负责办证条件审定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并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领;负责办证条件审定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政府法制网站公告作废,公告期60日” 。
对以下行政执法证件现予公告作废(见附件)。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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