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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03-11 15:28 累计次数: 字体:[ ]

:市各预算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教育技术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方便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政策,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见附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2024年1月起,我市市直所有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交易活动,应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的通知》(通财购〔2023〕42号)要求,全面应用“苏采云”系统,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二、完善中标(成交)结果信息公开要素。在省未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统一格式文本前,暂按上述财政部文件要求,在现行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格式文本附件中增列“最低评标(审)价法的评审报价或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总得分”。

三、严格执行合同签订及信息公开规定。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用“苏采云”系统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信息。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用“苏采云”系统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上述合同信息公告及变更信息公告,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

四、加快支付采购资金时效。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五、落实开展政府采购融资政策规定。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应按照《关于深入开展南通市政府采购线上合同信用融资业务的通知》(通财购〔2022〕68号)要求,为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办理“政采贷”业务提供便利,积极促成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政策的落实。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有关事项的通知.pdf